上果下清律師 簡介
民國六十三年至六十六年參加蓮社「內典研究班」,結業後,於慈光育幼院任文書服務三年,為教保老師講述佛學及指導書法。民國七十一年佛誕節,於埔里圓通寺,禮長老薙度,同年於台北樹林海明禪寺受具足大戒。受戒後,民國七十二年,結夏安居時,聖觀長老恭請律師為其講解《四分律比丘戒》。如是因緣,即依止海公律師學戒。又蒙法和尚了公老人傳法,深受諸長老器重。師發心效諦閑大師閉關三次之弘願,遂於民國八十年至八十三年掩關閱藏於雙冬。入關一週即行九旬般舟三昧一次,關中深入律藏,宗窮宣祖圓宗三聚,夜則念佛作課。民國八十三年出關後,受請至正覺精舍,九月十九日聘任為第二任方丈。
師「以持戒為基,以天台為宗,以淨土為歸」。長年於精舍開大座,講說戒法不斷。鼓勵大眾法師輕重等持,塵點不染;鼓勵學僧背比丘、比丘尼、菩薩戒三種戒本,布薩時背誦戒本,以身作則,光顯律宗道風。民國八十六年第二次入關,仍在雙冬南山蘭若。關中第二次閱律藏,深入瑜伽、中觀、天台教觀、手抄《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卷上彙釋》,期間行般舟念佛三昧三次。民國八十九年出關,師續任正覺精舍第四任方丈和尚。
民國九十二年於正覺精舍後山之關房第三次掩關,並續任正覺精舍第五任方丈和尚。於關中專志以念佛為主。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,晉山埔里圓通寺,住持於圓通寺,然正覺精舍仍選師為第六任方丈。師嘗宣講《佛遺教經》、《沙彌律儀》、《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》、《隨機羯磨淺釋》、《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卷上彙釋》、《勸發菩提心文》、《淨心誡觀發真鈔》等,法緣殊勝,南北往返,席不暇暖,殫精竭慮,仍以弘戒為主。綜觀師受具後至今數十餘年,對僧尼二部戒法研究通利,不間斷受邀至各地,開演僧尼止作二持及菩薩戒,並擔任授戒戒師、得戒和尚。師住持一方,紹隆佛種續佛燈明;座下依止弟子,克盡厥業,龍象輩出;振聾啟瞶,弘傳律宗,以扶正教;深慧嚴身,衽席群生,人天師範。上果下清律师是台湾持戒严谨威仪具足的律宗大德。